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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牧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畜牧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29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等科目。
  合作社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131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视同买断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贷记本科目,按收取的手续费,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托的所属单位或社员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5 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存货”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存货”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4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投资转让或到期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 、“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的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长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5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依据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改、扩建工程交付使用时,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投资者所拥有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九、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存款”科目;涉及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十、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
  十一、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评估价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
  十三、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5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改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采购、运输、保险等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存货”等科目。
  三、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按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5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或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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