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收支净额
其中:营业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收支净额=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税后利润,按照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提取风险金。风险金用于合作社弥补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非常损失等。损失补贴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2.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或者用于弥补亏损。
公积金累计总额超过注册资金时,超过部分应按原出资比例转为社员股金。
3.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等。
4. 向社员分配。按股金额向社员分配。
5. 返利。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述各项提取和分配比例由合作社在章程中约定或另行作出规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如发生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亏;税前利润弥补期满不足弥补亏损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可以用公积金弥补;因亏损数额巨大损及股金的,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办法和期限。
第九章 合作社清算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宣布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处置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五十一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四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小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五条 合作社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合作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分为月份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月份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报表附注。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的担保、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等应在报表附注中做出披露。
第五十七条 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合作社财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在审计后对外报送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五十八条 合作社总结和评价本社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2。
合作社可以根据实现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社员的监督。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第六十条 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社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上述相关条款规定需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3.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附1:
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项目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生产用房 20--40年
2.非生产用房 20--40年
3.简易用房 3--5年
4.其他建筑物 5--10年
(包括需要重置更新的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晒场、水泥道路、精养鱼池等)
二、运输设备 3--10年
三、机械、设备
1.农用机械设备 3--10年
2.冷藏、保鲜设备 3--10年
3.电子计算机、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3--10年
4.其他机械设备 3--10年
四、产役畜(禽) 按生产周期确定
附2:
合作社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是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销售利润率是衡量合作社每百元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销售净额
5.股金收益率是衡量合作社社员每百元股金取得的报酬水平。计算公式为:
股金分配额
股金收益率= ━━━━━━━━━ ×100%
股金总额
6.交易额返利率是衡量合作社社员每百元交易额的返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交易额返利
交易额返利率= ━━━━━━━━━━━×100%
社员交售商品总额
附件2:
畜牧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畜牧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畜牧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畜牧业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