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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牧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畜牧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入账。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一次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冷冻保鲜设备、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合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体办法、比率和净残值率,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详见附1。
  第二十四条 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预计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预计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车辆当月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预计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机器设备当月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大、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算,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专业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除土地使用权外,其它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支出。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合作社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各种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七章 成本、经营支出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费用。
  合作社在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耗用的各种材料物资、工资及福利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维修费用等费用,计入生产(劳务)成本。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社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社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预算制度,成本预算应当符合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产品的成本、对内提供劳务服务支出、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产役畜(禽)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第三十八条 营业费用是指合作社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合作社为提高知名度、扩大合作社产品销路所发生的宣传、推介、广告等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第四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以外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费用、支出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八章 经营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经营、对内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等。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合作社销售商品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服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各项收入,包括各种技术服务、张贴统一商标品牌收费等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对外劳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在经营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按章程及合同规定收取的各项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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