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消防隐患重点区域的改造力度,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重点改造项目,其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可给予一定优惠。
三、适当调整建设项目规费收取标准
对2008年11月17日以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交易约定时限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暂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降低土地交易门槛,土地竞买预付款缴交额由现行土地挂牌价的60%下调到30%(含土地竞买保证金)。
建设项目设立资金监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联动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比例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0%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按建安工程造价的5%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收取。
四、降低普通住房交易门槛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2008年11月17日以后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包括二手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可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由18万元调整至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借款人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仅限省内)在我市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其直系亲属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六、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收取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税收不得提前收取,并适当调低其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不符合查账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市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区由2.5%调整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