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常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目前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
各地要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由规划、房产部门牵头,国土、建设、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完善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适度供应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用地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
二、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
将住房保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向上争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探索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物配售货币补贴工作思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