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中要及时规范地下达各类执法文书,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如期进行闭库的,要暂扣其矿山或新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完成闭库工程。
4对下游有居民区和工业设施的(包括本企业的选矿设备和生活、办公区),当地政府组织企业制定搬迁计划,督促搬迁对象限期搬迁。同时,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全程督办。
5对长期停产、废弃、产权不明的尾矿库,由地方政府明确其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按程序实施闭库。
6对上游式尾矿库在其设计总坝高达到20米以上或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坝高堆积到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时,未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的,要按照规定要求限期完成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
1对存在下列问题的非煤矿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取缔,实施关闭
(1)非法非煤矿山;
(2)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的非煤矿山;
(3)经整治后仍不达标的非煤矿山;
(4)不重视安全管理,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对其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
2对存在以下问题的非煤矿山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停产整顿或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1)违法非煤矿山;
(2)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10人以下事故的非煤矿山;
(3)以包代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
(4)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即投入建设和生产的非煤矿山;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按要求进行停产整治,仍然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非煤矿山。
(三)对违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
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有滑坡迹象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要求停产整改。对既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企业以及对吊证企业和因安全隐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整改的企业,要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并提请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供火工品,拒不停止建设或生产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四)对档案资料不全的要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对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不全的,要限期责令企业补全资料,技术资料要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