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自行适时轮换,并将轮出价款专户存入农发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食用油脂(四级)正常储存期为二年,超过正常储存年限自行适时轮换;小麦粉正常储存期为六个月,夏季(6、7、8月)三个月内轮换一次,其它季节保质期六个月内轮换一次;轮换期内库存可不低于承储储备规模的80%。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轮入后储存在规定地点和安全仓库。
第五章 动用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市粮食局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必要时,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按市场价格对承储企业的自有成品粮油进行采购,按指定价格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年度综合补贴标准每年一定。2009年补贴标准为:市级成品粮每年每斤0.06元;散储油每年每斤0.10元。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季补贴,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填报《朔州市市级成品粮油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拨补。
第七章 监管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和开户行上报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汇总后再上报市粮食局储备科和市农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