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储存市级应急成品粮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油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并要求不渗漏、耐腐蚀、隔热性良好。储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仓(罐)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成品粮不准使用防护剂防治害虫和螨类,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十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小麦粉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小麦粉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计量误差在±0.5%之内,小麦粉应采取每垛2500袋的标准垛位存放,垛与墙、柱间距不少于0.6米,垛间距不少于0.8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层。小麦粉宜采取密闭、准低温等储藏技术,储藏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适时揉包倒垛,应加强粉螨和拟谷盗的防治。油脂应将水分含量和杂质含量控制在0.2%以下,采用低温、密闭、放置空气除氧剂等措施避光储藏。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罐)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罐)号的,应报经市局储备科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保管,要分仓(罐)建立实物保管账、入库记录卡、粮油情况检查记录,分垛(罐)建立垛(罐)位卡。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油情况变化,做好粮油情况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坏油事故。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