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军需民食口粮供应,根据《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精神,建立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管住管好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规范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周转轮换和储存行为,现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市政府,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储备粮油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运作实施监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日常管理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购入

  第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入库。
  第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建立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七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