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朔州市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朔州市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办法
投资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鼓励投资、招商引资是市委、市政府一贯的方针和政策。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促进2009年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收入健康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招商引资;争取上级投资;本地企业家在朔州投资;商业银行及个人对促进投资提供的融资支持。
二、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落地的项目,根据市招商引资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提供的资料,对于引来资金的中介人,给以引资额0.1%的奖励;
(二)对于市政府各部门(如交通部门等)联系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来的对朔投资,对引资有功人员按照投资额的0.05%予以奖励;
(三)对于本地企业家在朔州投资,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要求,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发改委提供的投资资料,自有资金部分按照投资额的0.1%奖励;银行贷款部分由市财政给以贴息;
(四)商业银行对促进投资提供的融资支持,按照市人民银行核定的存贷差比2008年缩小额的0.005%予以奖励;
(五)个人因社会活动能力强,对朔州新办投资项目促成的融资支持,融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0.5%予以奖励。
三、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至l2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一)对于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按照半年度、年度汇总,经市发改委加注意见,确保资金到位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经批复后下达;
(二)对于争取上级投资,由有关部门持经过市发改委加注意见的申请,确保资金到位后,报市财政局,经批复后下达;
(三)对于本地企业家在朔州投资,由企业家本人持经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经市发改委加注意见,确保资金到位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