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关闭矿井工作的紧急通知
(朔政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7〕47号)和《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8〕38号)以及朔州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关于上报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压减矿山名单的紧急通知》(朔非煤整合办字〔2008〕2号)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将关闭压减矿山名单上报朔州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经领导组研究,同意关闭以下45座非煤矿山企业(名单附后)。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在2008年5月底前对这45座非煤矿山企业全部予以关闭。所有关闭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六条标准:
1 吊销相关证照;
2 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
3 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和通信线路;
4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
5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6 在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关闭工作中的职责;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组织回头看和复查,解决遗留问题,保证关闭质量,防止死灰复燃,把关闭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附件:朔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压减矿山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朔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压减矿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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