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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意见

  (六)纯居民(无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1从未有过任何从业经历;
  2户口簿上无服务处所;
  3独生子女证上无工作单位;
  4社区出具证明。
  (七)失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1就业失业证中本人身份为“失业人员”;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
  3社区出具证明。
  (八)自谋职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 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须持以本人名义注册的个人工商营业执照。
  2个体商贩:在社区出具证明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
  3打工者:要出具用人单位、私营企业或雇主证明和社区证明。
  (九)低保户的资格确认:低保户必须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十)享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的必须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合作医疗证。
  三、审核上报及各项奖扶制度的衔接
  (一)确认程序和汇总上报
  为简化程序、规范管理,所有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资格审查、公示确认及汇总上报继 续执行晋人口发〔2005〕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和晋人口发〔2007〕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属市级确定的奖扶对象的花名表按附表1-8要求上报。
  (二)各项奖扶制度的衔接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山西省对 领证独生子女父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 不再叠加发放奖扶金。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 的对象,从49周岁开始,不再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开始执行每人每 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奖扶标准;对于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的扶助对象,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 扶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2对已退出16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登记,列入每 人每月50元的奖励范围,但退出期间的奖励费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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