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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意见

  4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必须有残 联发的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 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 
  以上四项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3:3:4的比例投入到位。其中机关、企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领证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列入本人工资,随工资渠道一 并发放。
  5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必须有残联发的 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 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 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扶助金。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 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以上两项奖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按5:4:1的比例投入到位。
  (二)市定奖扶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7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 女的低保户,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8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给予优惠和照顾。一是参合资 金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二是住院报销比例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10 个百分点;三是对当年医药费用补偿超过3万元部分,再给予10-30%的优惠补偿。
  9在落实农村65岁以上村民最低生活补助保障制度中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在落实 农村65岁以上村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的普惠政策中,对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 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提前5岁,增加20元的优惠,按照从60周岁起,每人每月5 0元的标准执行。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助学奖励。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的女儿享受全市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其中考入大 学二本以上院校或朔州市范围内全日制公立高中均入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 的助学金。
  11在城乡落实领证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为3-16周岁的领 证独生子女办理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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