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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朔各单位:
  《朔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 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朔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我省试点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资金筹集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区两级经办。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比例、统一基金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宣传、发改、卫生、民政、教育、残联、药监、审计、统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成立专门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具体业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中管理,宏观调控,政策宣传指导,基金使用稽核等工作,不经办具体的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业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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