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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煤炭专项基金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煤炭专项基金的通知
(朔政发〔2008〕8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炭运销企业:
  为了保证煤炭专项基金的足额征收,做好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清算煤炭专项基金的衔接工作,2007年5月市政府下发了《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煤炭专项基金的通知》(朔政发〔2007〕42号),责成各煤炭运销企业自查自缴,并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进行了彻底清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经对44户煤炭运销企业(含集团公司)欠缴市级煤炭专项基金进行审计清查,并依法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至2007年底,已清缴市级煤炭专项基金6870万元,仍有10户企业欠缴8438.02万元。按照《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应分期主动上缴市审计局收缴款过渡专户,否则,市政府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果断措施配合审计局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书》。对不按时执行《审计决定书》的企业,市煤炭局、安监局不得给该企业换发(审验)有关许可证书,市工商局不得审验其《营业执照》,市国税局、地税局不得核发其《税务登记证》,市煤炭领导组不得给其配定煤炭销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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