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评价的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项目牵头单位
三、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评价
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采用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为35分,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值,就不得评为优秀等级;二是服务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分重点推进项目和其他项目,重点推进项目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其他项目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为40分,其中重点推进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30分,其他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10分;三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满分为25分(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发展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计分表见附件1)。
(二)对市直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项目牵头单位的考核评价
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直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项目牵头单位的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采用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各部门所属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为40分,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值,就不得评为优秀等级;二是各部门所属(或牵头)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分重点推进项目和其他项目,重点推进项目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其他项目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为35分,其中重点推进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20分,其他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15分;三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部署情况,满分为25分(市直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项目牵头单位加快发展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计分表见附件2)。
四、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要求,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上报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二)由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资料计算出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完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