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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级财政每年要将服务业统计调查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县级专项经费按总人口规模每人0.8元核拨,服务业项目较多的县区应适当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区,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量,建立服务业统计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
  根据服务业发展的特点,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抓紧研究服务业统计规则,适时实施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和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要求,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需要,由市统计局会同涉及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开展一次服务业大调查,为认定和划分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标准,确定全市服务业总量、总体抽样框和抽取样本量提供科学依据。
  (四)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提高服务业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服务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源头数据的质量。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建立考评制度,严格数据管理
  服务业统计是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的原则,根据各部门职能定位,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在服务业统计中的职责和分工,实现力量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服务业统计任务落到实处。
  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定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分级负责责任制度,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总责,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市统计局适时向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通报各县区、各职能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与统计制度由朔州市统计局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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