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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电煤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效能意识,为电煤的生产、运输、供应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都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企业的电煤生产、运输、供应工作,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电煤生产、运输、供应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三、强化措施,严格奖惩,努力完成电煤保障供应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电煤购销合同管理
  市政府组织辖内电厂与有关煤炭企业进行供需衔接,严格核定电煤合同量。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煤管理的意见》(朔政发〔2007〕101号),由市经委会同市煤炭局、朔州煤炭运销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市内电煤购销合同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监督电煤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朔州煤炭运销公司根据要求分别与电厂和煤矿签订目前到年底总的《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与承运单位签订《承运合同》,并将合同细化到日。
  为了保证今冬和明年的电煤供应,10月份由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2009年度电煤双方购销合同。
  市政府要将我市目前到年底电煤购销总体合同签订情况于7月13日报省人民政府。
  (二)采取电煤临时价格干预
  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省内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根据我市6月19日计划内外销电煤合同价格实际执行情况,为适当照顾地方电煤供应企业的利益,我市电煤合同价格从7月10日起可以调整为270元/吨。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市经委、市煤炭局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查处违反政府规定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强化价格监测工作,随时掌握市场动态。
  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严禁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销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各级纠风办、减负办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顿规范煤炭运销环节中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三)强化电煤运销计划管理
  根据近期煤炭生产和铁路、公路的运力情况,市政府给有关县区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下达日供电煤计划。县区要将任务分解情况及联系方式于7月10日前报市经委。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保证本地电煤运输车辆优先装车,并保证煤质,不得以次充好,要提高合同兑现率,保障市内电煤供应。
  (四)建设公路电煤运输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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