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以上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收入。
(三)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捐赠或捐助。
(六)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定点药店。为方便广大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及用药,市级低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市级低保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朔州市医疗服务经营单位中确定并命名,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县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县区民政局在所属医疗服务经营单位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引人竞争机制,便于监督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不限数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入选。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标准要求是:
(一)持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保证药品的质量、种类齐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医疗服务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处罚;
(五)能在医疗服务或药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进行一定比例的优惠;
(六)医疗服务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销售标识和相关承诺牌匾。
七、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民政、财政、劳动、卫生、药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两级城市低保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
1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办理救助、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等事项,并对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实施过程和救助结果进行监督。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配套医疗救助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