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救助病种
逐步扩大救助病种,加强对慢性病和常见病的救助。
第一类:包括1、恶性肿瘤;2、尿毒症;3、器官移植;4、高血压病二期或以上(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5、肺心病;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白血病;11、帕金森氏病(重症);12、脑瘤〔脑垂体瘤、脑膜瘤、颅内海绵状血管瘤、颅咽管瘤、颅内皮样(表皮样)囊肿、胶质瘤〕;13、进行性延髓麻痹;14、重症肌无力;15、柯兴氏病;16、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直接影响劳动能力者);17、脑白质多发性硬化;18、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19、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1、溶血性贫血(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22、过敏性紫癜并肾病;23、骨髓纤维化;24、结节性多动脉炎;25、脑膜炎后遗症;26、结核病;27、心肌病合并心衰;28、先天性心脏病;29、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0、肢端坏疽;31、重症肝炎、肝硬化;32、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的患者;33、脑梗塞、脑栓塞患者;34、二级以上精神病患者;3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二类:包括1、胆结石;2、肠梗阻;3、急性脑膜炎;4、阑尾炎;5、严重烧伤突发性灾祸治疗期;6、脑中风急性期;7、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8、白内障;9、子宫肌瘤、卵巢肿块;10、风湿性心脏病;11、胰腺炎;12、脊髓空洞;13、泌尿生殖肿瘤;14、泌尿结核;15、前列腺增生;16、消化道出血;17、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18、甲状腺、乳腺囊肿;19、口腔颌面外伤;20、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21、慢性阻塞性肺病;22、脊髓炎、多发性硬化症;23、肺炎;24、小儿脑炎、肾病、呼吸道肺炎、脑瘫;25、Ⅲ型鼻窦炎、鼻窦囊肿;26、癫痫;27、哮喘;28、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它疾病。
第三类: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
1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不得动用省级以上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只能在市、县区财政配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2基本医疗救助。
对符合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发放不同标准的《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对象可以凭卡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或购药,具体发放救助卡的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测算确定,一般控制在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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