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朔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朔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民字〔2004〕80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字〔2005〕60号)及朔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0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从实际出发,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使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构建繁荣和谐进步的朔州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便民救急的原则;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层救助的原则。
三、救助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
1户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2城乡低保边缘户;
3确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酗酒伤害、吸食毒品、打架斗殴、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