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的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0未执行《山西省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
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类煤矿企业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要强化督导,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的要求,在全市地方煤矿相应开展为期3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分为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和驻矿盯守、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检查阶段。时间从7月1日至7月31日。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迎奥运、保安全”动员大会,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全面掌握本区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排查出存在十类关闭的矿井,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排查出存在十类立即停产整顿的矿井,停工停产不得少于一个月,要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人。切实加强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和驻矿盯守阶段。时间从8月1日至8月31日。在北京奥运会召开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对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煤矿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市级五个督查组督查不少于50%县区所属煤矿和所有市直煤矿。县区要督查所属区域全部煤矿,重点督查灾害严重的安全状况不好的煤矿企业和“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包片蹲矿、矿安监员驻矿盯守、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和煤炭安全纠察队夜查、突查、巡查制度,决不能有空档和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