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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领导组下设五个督查组:
  第一组:
  组 长:白 明
  成 员:市安监局工作人员4名。具体负责排查朔城区煤矿及市直大东沟煤矿。
  第二组:
  组 长:王智杰
  成 员:市煤炭局工作人员4名。具体负责排查平鲁区煤矿及市直下梨园煤矿。
  第三组: 
  组 长: 安存有
  成 员:朔州煤监局工作人员4名。具体负责排查山阴县煤矿及市直白土窑煤矿。
  第四组: 
  组 长:冉进忠
  成 员:市国土局工作人员3名,市安监局1名。具体负责排查怀仁县煤矿及市直天峰、芦北煤矿。
  第五组:
  组 长: 安根田
  成 员: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名,市煤炭局、煤监局各1名。具体负责排查右玉县煤矿。

  三、打击和排查的重点及具体措施
  (一)下列十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1非法采矿的;
  2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面积小于l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一)至(九)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十)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
  (二)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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