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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全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及相关优惠政策。
  2市政府与所属县、区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
  3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5月中旬-11月中旬)
  16月1日前,各县区完成制定棚户区改造区片的详细实施方案,审核改造和安置区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
  26月1日前,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311月中旬前,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主体完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下旬-12月底)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目标责任制内容,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1新建项目达到主体完工,力争竣工。
  2续建项目要达到竣工验收。

  五、建设标准、功能质量与运作方式
  (一)建设标准。新建安置住宅,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功能质量。
  1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
  2水、暖、电、气四表出户,具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按量收费条件。
  3公共管理、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齐全。
  4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
  5物业管理智能化,真正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三)运作方式。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城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改造规划和方案,落实优惠政策,筹措建设资金,统一指挥、协调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以易地安置为主,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企业内的居民棚户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改造。

  六、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一)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被拆迁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依法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属于私有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租住的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给予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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