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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承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北京市粮食局和市粮检所安排的市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市储备粮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市粮检所的指导。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根据市粮检所质量跟踪报告,北京市粮食局对出现问题的责任方进行质量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市储备粮质量跟踪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粮食局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上报入库、平仓后检测结果、质量半年报等有关数据和上报数据不准确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理,造成入仓后粮食水分、杂质不符合入库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扦样规定扦取样品,造成检测结果不能代表货位总体质量情况的;
  (四)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将不同品种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或造成质量下降的。
  (五)市储备粮宜存率低于95%或产生陈化粮的;
  (六)出现污染、霉变、严重虫蚀,致使粮食品质下降的。
  第十条 在市储备粮质量跟踪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从轻或免予追究承储单位质量责任。
  (一)超过市储备粮储存年限标准的,北京市粮食局尚未列入轮换计划,致使市储备粮宜存率低于95%的;
  (二)承储单位对不宜存市储备粮进行了书面报告,北京市粮食局未能及时解决,致使品质进一步下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质量跟踪检测项目允许差异参考值

项 目

小麦

稻谷

玉米

食用油

备注

双试差

参考值

双试差

参考值

双试差

参考值

双试差

参考值

水 分

0.2

0.5

0.2

0.5

0.2

0.5

 

 

 

杂 质

0.3

0.3

0.3

0.3

0.3

0.3

 

 

 

出糙率

 

 

0.5

0.5

 

 

 

 

出现等级差异由粮检所抽样复查

整精米率

 

 

1.0

2

 

 

 

 

低于60%由粮检所抽样复查

容 重

3

6

 

 

3

6

 

 

出现等级差异由粮检所抽样复查

不完善粒

0.5

1.0

 

 

0.5

1.0

 

 

 

生霉粒

 

 

 

 

0.3

0.3

 

 

 

面筋持水率

 

15

 

 

 

 

 

 

低于180%由粮检所抽样复查

品尝评分值

 

10

 

10

 

10

 

 

低于60分由粮检所抽样复查

粘 度

 

0.5

 

 

 

 

 

 

 

脂肪酸值

 

 

2.0

4.0

2.0

4.0

 

 

 

黄粒米

 

 

0.3

0.3

 

 

 

 

 

谷外糙米

 

 

0.3

0.3

 

 

 

 

 

水分及挥发物

 

 

 

 

 

 

0.05

0.05

 

不溶性杂质

 

 

 

 

 

 

0.04

0.04

 

酸值

 

 

 

 

 

 

 

0.2

 

过氧化值mmol/kg

 

 

 

 

 

 

 

0.25

 

溶剂残留

 

 

 

 

 

 

相对相差15%

相对相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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