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入库过程质量监控数据与平仓后的实际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如对比结果在规定差异范围内,可以作为本货位入库的基础数据;如对比结果超过规定差异值,市粮检所要重新抽样检验(数据差异规定见附件)。
(三)按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分批次分时段对质量跟踪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判定,定期上报质量跟踪报告。
(四)提出在储存期间不同粮食品种的品质和质量变化控制限。针对存在问题的货位抽样检测,将分析报告上报北京市粮食局。
(五)会同北京市粮食局储备处选择不同粮食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仓型的货位,重点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并进行研究。
(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在储存环节中对市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分析报告。对承储单位报送的质量半年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市储备粮总库存的10%(按货位计算)。
(七)按要求开展原粮卫生监测工作,将卫生检测数据记入质量跟踪数据库。
(八)在质量跟踪过程中,将抽查复检的数据反馈给有关承储单位。对跟踪、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出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向北京市粮食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承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确保承储市储备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储单位要确定负责质量跟踪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在市储备粮入库、储存和出库过程中要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将数据报送市粮检所,同时做好所管辖的市储备粮质量跟踪工作。
(一)承储单位在市储备粮入库过程中,要根据质量要求进行逐车检验并出具检验单;对于由其它性质的粮食划转为市储备粮的,要由市粮检所按货位取样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检验单要随粮同行;将落实到固定货位后的逐车检测的数据,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报市粮检所。
(二)承储单位在粮食入库平仓后,要按照《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文件)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和储存指标全项,检验结果以纸制和电子版方式报市粮检所。
(三)承储单位在储存环节中,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定期检测:要按照市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年三月和九月对承储的市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储存品质全项检测(统计数量分别以三月底和九月底库存数量为准),将检验结果按质量半年报要求上报北京市粮食局;不定期检测:要根据粮情状况,自行安排质量情况和储存品质不定期的检测,检测数据报市粮检所,对存在的问题要书面报告市粮食局并附自检结果及情况分析,同时抄报市粮检所。
(四)承储单位对所存的市储备粮,要广泛采用各种科学保管措施,以延缓粮食品质下降。建立报告制度,对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检验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并将存在问题、检验数据、问题分析及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粮食局,同时抄报市粮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