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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8〕6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局:
  为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要求,维护首都粮食市场秩序,确保首都粮食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和本市第一批粮油库存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你们加强市场监测,准确把握形势,在不同的市场供求状况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1.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
  2.北京市第一批粮油库存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粮食经营者
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要求,确保首都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结合北京实际,规定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凡在本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指粮食批发市场、大卖场和有配送中心的连锁企业,下同)的粮食经营者(不含在京中央企业)适用本规定。
  三、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和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企业大米正常商业库存量标准
  (一)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料库存量(即企业经营库存,下同);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销售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粮(成品粮)库存量;必要库存量将作为必要时监督检查的最低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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