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08年国有粮食企业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京粮发〔2008〕81号)
各有关远郊区县粮食局、粮食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市粮检所、燕谷公司: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确保本市郊区不出现“卖粮难”,做好平安奥运的各项工作,现就做好本市夏粮收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国家规定最低收购价收购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8年9月30日以前,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的2008年本市产小麦,在收购结束后可直接转入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支持;收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款利息及销售形成的价差按市发改委《关于本市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937号)文件执行。
二、以市场价格收购
市粮食局根据下半年小麦轮入计划,下达部分小麦收购指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指标数量内、以市场价格收购的2008年本市生产的小麦,在收购结束后按照市储备粮采购竞价交易形成的价格转入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支持;收购发生的费用、贷款利息和价差等由收购企业自行负担。
三、严格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严格收购质量
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小麦国家标准》和《
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8]3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并严把粮食收购质量关。要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凡质量不合格的小麦,不得转为市级储备粮。
四、切实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监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夏粮收购预案,及时解决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依法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收购市场秩序,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对于损害种粮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在小麦收购期间,各区县每周五将收购进度报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