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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监督管理
  (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依法办事。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将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招标工作由县级“中小学工程办”组织实施,市级“中小学工程办”要派员参与监督。县级“中小学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三)建立公示制度。所有项目学校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等镌刻于项目标志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或村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 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工程”实施期间实行月报制度,以县级为单位填报。县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在每月5日前将各项目的进度情况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建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员制度,每县配备一名“信息员”,保证中小学学校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成后,县级“中小学工程办”依据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同时上报市“中小学工程办”一份进行考评和存档。
  (五)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考评制度。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资金落实到位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等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对建设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考核,要制定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和考评办法,以促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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