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学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使学校成为抵御自然灾害最安全的地方。根据晋政办发[2008]71号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当地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推动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要全面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订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布局调整和校园建设等规划。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因素,对中小学校舍分年度、分步骤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保留的学校,不纳入维修改造范围。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容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工程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在科学规划、设计及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新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要在50年以上。大门、廊道、楼梯等重点部位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