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等级评定。
5、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日常的管理和考核。
6、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工作流程的制定。
7、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制定。
8、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的档案管理。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
1、高管人员的招聘
为了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职业准入门槛,制定招聘标准,严格申报条件,严把准入审核关。
(1)对现有煤矿使用高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评定,不合格的逐步清退。
(2)根据煤矿对高管人员的需求,按增加20%储备量公开向社会招聘,满足煤矿企业的需要。
2、上岗培训
(1)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培训中心(机构)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培训;
(2)按“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统一考试(电脑考试);
(3)由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评,确定等级。
3、双向选择
应聘人员经考试考评合格后,由管理中心招集煤矿企业和应聘合格人员见面,进行双向选择。
4、办理手续
应聘合格人员和煤矿企业签定意向后,由管理中心给其办理合同签订、劳动备案、保险等手续(外来人员还需办理暂住证)。
5、监督管理
(1)由管理中心确定不同等级煤矿高管人员低薪标准,以保护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2)应聘合格人员同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向管理中心缴纳不低于其底薪5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在与企业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接受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3)管理中心对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考评。对能够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实现企业标准升级规化,全年无事故的给予同等数额抵押金的奖励(奖金来源为企业上缴风险抵押金),成绩突出的给予升级,否则扣除个人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4)在合同期间,矿企不得无故解聘所聘煤矿高管人员。煤矿高管人员也不得无故不履行合同,特殊情况必须经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仲裁。煤矿企业不得私自聘用煤矿高管人员,否则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