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等级评定。

  5、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日常的管理和考核。

  6、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工作流程的制定。

  7、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制定。

  8、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的档案管理。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

  1、高管人员的招聘

  为了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职业准入门槛,制定招聘标准,严格申报条件,严把准入审核关。  
  (1)对现有煤矿使用高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评定,不合格的逐步清退。

  (2)根据煤矿对高管人员的需求,按增加20%储备量公开向社会招聘,满足煤矿企业的需要。

  2、上岗培训

  (1)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培训中心(机构)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培训;

  (2)按“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统一考试(电脑考试);

  (3)由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评,确定等级。

  3、双向选择

  应聘人员经考试考评合格后,由管理中心招集煤矿企业和应聘合格人员见面,进行双向选择。

  4、办理手续

  应聘合格人员和煤矿企业签定意向后,由管理中心给其办理合同签订、劳动备案、保险等手续(外来人员还需办理暂住证)。

  5、监督管理

  (1)由管理中心确定不同等级煤矿高管人员低薪标准,以保护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2)应聘合格人员同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向管理中心缴纳不低于其底薪5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在与企业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接受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3)管理中心对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考评。对能够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实现企业标准升级规化,全年无事故的给予同等数额抵押金的奖励(奖金来源为企业上缴风险抵押金),成绩突出的给予升级,否则扣除个人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4)在合同期间,矿企不得无故解聘所聘煤矿高管人员。煤矿高管人员也不得无故不履行合同,特殊情况必须经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仲裁。煤矿企业不得私自聘用煤矿高管人员,否则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