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上事故、其它行业(领域)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以及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任务和未按规定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对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工作措施要求,工作开展不力在省、市、县三级联动中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关闭或重大隐患企业未停产等重大问题被全省通报的实行否决。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市直有关单位,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上事故或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其它市直单位一年内在本行业(领域、系统)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否决;对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工作措施要求,工作开展不力在省、市、县三级联动中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关闭或重大隐患企业未停产等重大问题被全省通报的,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直单位实行否决。 市直重点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8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副县市区长每人2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有关副县市区长每人1万元)。
2、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市直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对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
3、对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中吕煤焦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优秀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2万元,企业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良好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