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企业、班组、个人。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市人民政府与市直有关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对未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年终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办法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或每次检查结果以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控制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和工作进展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且未发生三人以上较大事故和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得分在75分以上且较大事故起数和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一般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且较大事故起数和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得分在75分以上且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一般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