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心城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保障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户。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具体的货币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市财政局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盐湖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及运城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比例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提取和上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划转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提取的余额资金划转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