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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运政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市属及中央、省驻运各企事业单位:
  《运城市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运城市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运城市中心城市范围内(包括盐湖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及运城经济开发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运城市中心城市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
  第三条 市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运城市建设局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负责对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实施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地税、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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