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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县(市)发改委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会同建设、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建设、国土部门审批。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划拨土地,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在项目中按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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