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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运各企事业单位:
  《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委、价格、监察、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地税和金融等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发改委、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地税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纳入市建设局统一管理。风陵渡、绛县、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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