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每月要组织一次系统性安全检查,以检验安全日志执行的效果,做到无缝隙管理。
4、学校要定期组织参与检查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以提高检查效果。
5、学校要认真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做到排查到位、上报及时、整改彻底。
五、报告制度
1、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3、学校安全领导组必须在每月5日前,书面向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组汇报上月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4、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5、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6、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委办。
7、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六、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l、整改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学校要求或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设立警戒线,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
3、学校教职员工要根据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验收,并由验收人签字认可。
4、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七、用电安全制度
1、用电制度是学校校内所有涉及到用电标准、安全及电器的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设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一切用电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管理,确保用电设施安全可靠。
3、严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取暖器等。
4、学校要建立电工档案,持有电力入网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强电操作。学校的任何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撤除过程中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并经学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5、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正确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八、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学校微机室、语音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美术室、室内艺体场所等功能室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而分别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功能室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记制度,对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进行详细入库、检查、使用情况记录。
3、各功能室负责人应对师生开展有关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每月定时对功能室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协助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学校教师、学生必须在管理员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未经许可或指导,严禁擅自动用。
九、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全体师生都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学会使用消防设备、器材,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学校要明确规定宿舍、餐厅、会议厅等人员集中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完善安全通道有关照明、应急照明和标识等设施,组建消防引导指挥队伍,培训引导人员掌握组织疏散知识,开展防火演练,做到有备无患。
5、学校要按规定及时更换过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卫生防疫制度
1、卫生防疫制度是学校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卫生防疫知识教育,严把食品卫生关,预防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加强疫情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2、所有学校的食堂、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两证不全的学校食堂、小卖部一律停业整顿。
3、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厅、小卖部卫生责任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储藏管理制度、试尝制度和菜品留样制度。
4、严把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坚持食品原料查验产品合格证制度。
5、学校应把卫生防疫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切实开展对师生的卫生防疫知识教育。
6、学校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定期组织师生参加体检;校区发现疫情时,要及时、果断处置,控制疫情发展,并立即上报,同时对校园环境作全面、彻底消毒处理。要建立长效预防控制流行性传染病机制。
7、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包括个人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生理卫生、运动卫生,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
1、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学校或业主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备案,统一报市教育局和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给予颁发“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一律加盖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后,方可生效。
2、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线检验合格,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年检,并要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临时检查和检验。对安全状况不达要求、不具备接送学生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停运或取缔。禁止农用车、拼装车、报废车作为学生接送车。
3、凡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驾龄,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驾驶活动。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在驾驶学生接送车辆时,必须持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接送学生专用车准驾证。准驾证标有驾驶人照片、注明驾驶人姓名、准驾车型及违法记录。凡驾驶人连续三次被公安交警查处有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取消其驾驶学生接送车资格。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公安交警部门有关法规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及管理。
4、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必须按规定为接送车辆购买第三责任保险和乘坐保险,凡没有购买保险或只购买单项保险的车辆,坚决不能从事接送学生活动。
5、学校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接送制度,对接送车牌号、运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路线、趟次等情况,学校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切实做好接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做到时时有人管,定点有人接。
6、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生接送车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家长、接送学生车业主、驾驶员之间,都要签订“四方连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到权责明确,风险共担,搞好协作配合,确保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7、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长,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各学校要制定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要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无牌车辆及报废、拼装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不乘坐无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学校要确定专人对本校学生、幼儿接送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接送学生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
8、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公开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公安局(分局)交警队,要联合向教育、公安、关工委等有关人士颁发接送学生车辆监督证。对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主要监督其车辆驾驶人是否与准驾车型一致、超员等交通违法情况。对没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有权制止其营运,并向交警部门举报,由交警部门给予查处。
9、凡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它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其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的专业客运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拼装车、“病车”、“黑车”等。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从严查处一切违规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车辆和行为。要坚持“谁组织用车谁负责、谁使用车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
十二、防汛制度
1、学校防汛制度是确保防汛期汛情、险情、灾情及时、准确、畅通传递,做好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管理制度。
2、汛期必须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
3、防汛值班必须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
4、防汛检查是预防和消除隐患的重要工作,防汛工作应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救灾及时。
十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