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月10日前,各区(县)局结合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制定本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对象阶段
1.市局转发省局确定的第一批重点纳税评估名单;
2.4月10日前,市局下发确定的专项评估对象名单;
3.4月初,市局所得税处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三)实施评估阶段
1.3至9月份,区(县)局按照纳税评估方案的要求,对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实施评估;
2.评估资料上报工作
(1)各区(县)局从4月至10月份,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报告2个典型评估案例。
(2)各区(县)局于6月10日、8月10日、10月10日前,分别将已完成的工作情况报告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和相关处(室),以便进行阶段性成果汇总。各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动态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报告。
(3)各区(县)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一些好方法、好经验,应及时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
(四)考核总结阶段
1.10月20日前,各区(县)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2.10月31日前,各区(县)局、市局有关处(室)对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写出客观、实际、有说服力的工作报告,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
3.11月5日前,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局进行考核。
4.11月10日前,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在区(县)局、市局各处(室)调查、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总结,形成全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七、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方法
(一)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应做到四个结合:日常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单项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总局《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所附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方法、特定税种分析指标及方法和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部分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87号)明确的方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