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对稽查案例的深入剖析,提出征管意见和建议,在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备案。
6.信息中心职责
(1)根据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的部署和相关部门工作需求,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分析和利用工作的技术支持。
7.办公室职责
(1)根据本实施意见以及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要求,对各区(县)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督办;
(2)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宣传报道。
8.法规部门职责
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
(三)各区(县)局也应按照市局要求,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确定
1.市局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行业划分标准以及2004年度至2006年度持续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数据,在考虑地域经济差异和市场变化因素基础上,按照分行业、重点税源分企业、一般税源分行业确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增值税税负、平均所得税税负等指标的预警值。
2.各区(县)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在测算、确定纳税人平均物耗能耗时,可依据企业平均单位产品产量实际消耗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并参照企业规定的单位产品产量物耗能耗标准。
各区(县)局已经核实确定的纳税人平均物耗能耗标准须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备案。
3.各区(县)局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对市局下达的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五、三级筛选、确定对象、突出重点
根据省局《方案》要求,为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的积极性和增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实行上下联动,省、市、区(县)三级筛选机制。
(一)省局筛选的纳税评估对象
1.增值税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低税负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2.低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零(负)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低税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
省局对列举的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筛选后,下发纳税评估名单,由各区(县)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