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要求:
1、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发现纳税人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一般性的问题,提示和辅导纳税人自行纠正错误。
2、对纳税人当期的申报情况,结合纳税人申报资料、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信息资料,利用指标分析、逻辑校验、发票稽核等各种方法分析评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填制《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3、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核实;
4、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提出处理建议。
(二)工作标准:
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下户调查核实
(一)工作要求
1、税收管理员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工作计划、时间下户实施巡回检查。下户核查前一般应预先通知纳税人,告知下户核查的时间、核查内容和其他有关要求。
2、对下户核查中如涉及日常检查范围内的,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按日常检查程序办理。
3、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事后应及时予以解答,并做好相关记录。
4、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
5、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6、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有关的核查内容须经纳税人签证,对有必要的核查结论应该告知纳税人。
7、对核查采集的信息都应保持完整的书面原始记录。
(二)工作标准:
按照各项工作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调查工作;严格把好各种调查核实关和质量关;严格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依据《税收管理员制度》所规定的有关文件等内容,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各类表、证、单、书,做好信息资料及时传递、录入、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