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8〕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步伐,确保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6]9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信用社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全市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把落实农村信用社各项扶持政策和扶持资金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了给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6]95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要取消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歧视性规定,引导和动员涉农资金、教育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农业专项资金(基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帮助农村信用社迅速壮大实力,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三、确保各项政府扶持资金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逐条对照落实,不折不扣执行,积极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尤其要依据《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专项扶持资金、营业税返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等各项扶持资金,特别是政府承诺的扶持资金,未按年度计划落实到位的要抓紧落实。
  四、要积极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为促进就业工作创造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各级政府要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其它个体工商户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大额信贷资金,借款人应主动联系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有效规范贷款担保程序、规避信贷资金风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