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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人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选及其理由等;
  (二)评标、定标基本情况:包括代理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评标委员会人员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结果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可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合同副本应当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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