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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多个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采用联合监理形式投标未附联合监理协议书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无效投标文件,须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对于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不允许其重新参加投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报价、拟派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利用澄清或者说明,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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