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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监理费报价;
  (七)监理业绩及社会信誉;
  (八)如采用联合监理形式投标的,应提供联合监理协议书;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对于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招标人应当查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文件。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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