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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在发出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于投标截止10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的具体情况,由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工程现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联合工程监理的形式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安全监理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并附项目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及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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