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业绩和信用情况;
(四)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投标工程拟配备监理人员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工程概算、现场条件和开竣工日期等;
(三)委托监理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
(四)监理费计价标准;
(五)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业绩、专业配套要求等;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拟签合同主要条款;
(八)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截标、开标、定标、发放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等;
(九)是否接收联合体投标;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当结合工程监理的行业特点,着重评定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理企业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及经验、专业配套能力、企业业绩、信用等。
监理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标的综合分不得低于总分值的百分之八十,商务标的综合分不得高于总分值的百分之二十,且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范围内,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合理报价的取费范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监理费报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在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