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监理招标工程、进行监理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工期;
(四)招标文件发售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申请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应在国家或我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监理项目,还应同步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办法,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报名少于10个的应实行资格后审,超过10个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