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青海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合理、择优定标的原则,遵循以技术标为主、商务标为辅的原则,遵循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