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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第八条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表现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九条 利润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第三章 劳务分包工程计价

  第十条 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劳务分包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二)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应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人工费、机械费,并考虑高原人工、机械降效因素。

  (三)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包括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确定。

  (四)人工费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自己提供的施工机械,其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定额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14%计取。

  第十三条 各项规费的计取按《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工程排污费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统一计取、同意缴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若已为劳务费包工程缴纳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分包工程利润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自备周转性材料或其它材料所曾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并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搭建,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临时设施费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不提供临时设施或搭建的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劳务分包企业自行搭建,其费用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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